全體同仁
績效考核管理辦法
總
總經理室
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 · 文件版本 1150701
摘要
本辦法旨在建立公平的績效考核機制,作為職務晉升、薪資調整及獎金發放之依據,適用於全體正式員工。全文分為四章,涵蓋權責劃分、考核作業期程與流程、雙向考核、評分等級與人事連結、發放計算基準、申訴處理及績效否決等規範,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公告實施。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
目的
為使本公司建立公平考核機制,作為職務晉升、薪資調整及獎金發放之依據。
第二條
適用對象
全體正式員工。
第三條
權責劃分
-
管理部∕人資單位:負責制度維運、數據統計及提供去識別化報告。
-
評核主管:負責指標訂定、平時記錄、面談及評核。評等為 A 或 D 等(含)以下者,須敘明具體事蹟。
-
經營層:核定年度方針及最終人事決策。
第二章
考核作業
第四條
期程
考核年度指前一年 11 月 1 日至當年 10 月 31 日。評核作業於每年 11 月執行。
第五條
考核內容
-
目標達成率。
-
職能表現:非管理職著重工作職能,管理職著重管理職能。
-
綜合評比:含出勤及獎懲。出勤評核不得僅以病假日數作為負面考量依據。
第六條
流程
-
11 月:年度評核及新年度目標簽署。
-
12 月:完成校準,呈報經營層核定。
-
次年 1 月:獎酬核發。
-
5 月開始:期中面談與目標調整。
第七條
雙向考核
-
員工評鑑直屬主管,結果經去識別化後提供綜合摘要。
-
嚴禁對填答人進行追溯或不利處置。
第八條
評鑑方式
以線上作業確保效率與資料安全。紙本僅限故障備援。
第九條
結果通知
-
以書面個別通知,不公開揭示。
-
員工應於 3 日內確認;異議者依申訴程序辦理。
第十條
特定對象規範
-
試用期員工:不參與年度考核,期滿前 1 週由主管完成評核,作為正式任用、延長試用或終止契約依據。
-
新進、留職停薪人員:依在職期間表現核定等級,並按年度在職天數比例核發獎酬。
-
特定契約人員:依專案產出與契約履行成效評核,作為續約及獎金依據。
第三章
考核結果應用
第十一條
評分與等級
等級劃分如下表:
| 等級 |
分數區間 |
說明 |
| A |
96–100 |
卓越且具體貢獻 |
| B |
90–95 |
優於職務預期 |
| C |
80–89 |
符合職位要求 |
| D |
60–79 |
未達標,啟動輔導 |
| E |
59 以下 |
嚴重落後,啟動績效改善 |
第十二條
人事連結
-
薪資調整:E 等者不參與年度調薪及績效獎勵分配。
-
晉升:A 等者優先列入儲備人才庫並落實職務晉升、專案培訓及薪資加權。
-
績效改善 — D 等:主管應於 1 個月內完成面談,提供必要資源並輔導改善缺失。
-
績效改善 — E 等或連續兩年為 D 等:與主管共同簽署具體、可量化、可達成之改善計畫。以 45 天為原則,主管須定期追蹤、完整記錄及提供輔導資源。期滿後仍未達標,得先調整職務;若無適當職缺或拒絕調任,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。
第十三條
發放計算基準
在職天數指考核年度內勞雇關係存續之總日數。除新進、離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按日扣除外,下列假別均視為全額在職,不予扣除:
-
法定例假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。
-
特別休假、產假(含流產假)、產檢假、安胎休養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、生理假、家庭照顧假、公傷病假、婚假、喪假、公假、選舉罷免投票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。
第十四條
申訴處理
-
對結果有異議者,應先與主管面談溝通。
-
溝通後仍有異議,於結果通知後 5 個工作日,向管理部書面申訴。
-
管理部收到申訴後 10 個工作日內應完成事實調查並書面答覆。
第四章
附則
第十五條
績效否決
受評人若經查證屬實有下列嚴重違規之一者,其年度考核以零分計:
-
嚴重失職:違反公司核心價值觀、重大規章制度,或損及企業誠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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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法行為:涉及貪瀆、舞弊、洩露商業機密或違反法令,致使公司利益受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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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過失:因故意或重大疏忽,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或商譽不可逆之損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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誠信缺失:偽造數據、績效造假或隱瞞重大風險,導致公司決策錯誤。
第十六條
公告實施
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並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